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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罚款权明知擅自罚款违法为何明知故犯资讯评论联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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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罚款权”:明知擅自罚款违法 为何明知故犯?资讯评论联商


超市无权对任何人员行使“罚款”权!因对《偷窃者叫板“超市罚款权”》系列报道及关于超市是否对消费者有搜查权等处罚权的问题有一定的兴趣,本人故意通过在超市换取条形码造成差价的方式,亲身经历了超市保安对他们认为的“偷窃”行为及“行窃者”如何处理。超市对场内“行窃者”采取的措施是在收银台结帐后,于出口处将其强行或威胁至保安室,让其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一份事实经过写在一张背面有其他文件字迹的纸张之上,且所写内容须与其所谓的“负责人”要求一致,不得加有自己的辩驳意见,并且一味催促书写人的书写速度。之后,以“或接受‘偷一罚十’处罚,或致电派出所要求其来捉人”,没有任何其他选择。期间,暂扣身份证件并勒令不得走出保安室半步。当时保安室内有三名保安,其中一位以偷窃八十元足以构成行*拘留十五天的语言施加威胁。开口就要八百元,少一分不行,没得任何商量,其依据就是商场规定的“偷一罚十”。在此过程中,又一男子因顺手拿一商品,被罚款九十多元。本人明知该超市行为违法,仍旧给予八百元人民币,并且,“负责人”收完款项后,没有出示任何收据或收款字据,强制在起初写好的事实经过的纸张底业写明“本人自愿赔偿八百元”。同时,对于买单小票予以没收,说做为证据存档。而此时,商场并未将已买单的款项退还本人。至此,才将本人身份证交还本人。试问:谁赋予超市罚款权利?如果说“行窃者”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权利,那么,这种“罚款权”又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以消费者欠缺法律知识这一弱点,以欺诈、威胁、扣押证件、约束人身的方式对待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无形中助长了超市的违法行为。“行窃者”在“息事宁人”的思想下不得不忍气吞声。 作为超市来说的话,它是没有权利对当事人本人进行罚款的处理,或者是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呢,这其实是一种敲诈的行为。超市仅仅是企业,没有权利行使处罚权,超市擅自对偷窃者进行处罚,一旦成事实,那么超市的举动就侵害了偷窃者的权益,因此偷窃者完全可以要求超市退还罚款。而一些超市内部“偷一罚十”的规定,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超市通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罚款所得的款项究竟用于何处是一奥妙所在。超市罚款权于法无据!!


2006-05-15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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